1.城镇居民参保、续保手续如何办理
凡是有吉林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可以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户口一律不予办理)外地户口持吉林市居住证的人员也可以办理。
居民参保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证件照片(红底或蓝底)2张,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正常缴费的普通居民可直接到吉林银行各缴费网点直接缴费。低保人员、持证的贫困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年需要到参保社区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2.参保缴费标准
2016年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570元提高到64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190元提高到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20元提高到46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低保人员需持低保证及低保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存折要有近三个月的收支记录,确认是否还享受低保待遇)
持证的贫困残疾人需持贫困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两证同时具备,只有其中一种证的不可以享受此待遇。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慢病、重大疾病及特殊疾病如何办理:
患有规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携带医保卡、近两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近期检查报告单,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的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的医保科申请办理。
慢性病每季度办理一次,次季度首月1日起享受待遇;特殊疾病每月办理一次,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重大疾病每月办理一次,次日起享受待遇。慢性病于每年度的2、5、8、11月的15-20日、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于每月的8-10日分别由诊断医院统一报送市医保局进行审核后可享受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在门诊治疗慢性病、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时,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就医,年度内不可变更。如需变更,于每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到下一年想选择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变更手续。城镇居民治疗审批确认的门诊慢性病,按照居民参保地自动划分定点医院,不可更改。如遇居民离开原参保地的,需回原参保地办理参保迁出手续,到现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迁入手续。
3.新生儿落地险办理程序
已参加吉林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妇女生育的新生儿,可以享受新生儿落地险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最长30天的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0日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设待遇等待期,从缴费之日起自动接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0日后参保缴费的,按普通居民参保管理,缴费1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户籍登记前发生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持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医保卡、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和新生儿入院通知书(或医疗诊断)的原件、复印件到吉林市医保局办理登记、免费制作临时医保卡,持卡就医、结算。临时卡有效期为出生后30天。
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后,持新生儿户口本、新生儿一寸彩色照片、新生儿临时医保卡到医保局换取正式社会保障卡,然后持新生儿户口本、正式社会保障卡到新生儿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接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转回社区管理。
新生儿出生后无疾病的,在办理户籍登记后,持新生儿户口和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4.如何医保卡补办: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红底或蓝底证件照片(如代办人办理,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卡损坏、卡丢失、卡面信息更改
5个工作日后取卡;因急诊入院需加急制卡,应提供入院通知书办理。